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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浙江省医学分子影像领域的基础与应用研究,促进浙江省医学分子影像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建设我国一流的相关实验平台,支持和吸引更多的研究人员从事相关前沿领域的探索,特设立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省内科研人员依托本实验室的开放研究环境开展研究工作。本实验室面向省内相关领域的科研人员开放,为相关研究提供科研场所及项目经费,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开创性研究,倡导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开放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激励创新、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一、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使用说明
      1、申请项目须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
      2、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和实施者,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3、中级以下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或在读研究生,必须有2名高级技术职称的书面推荐方可申请,其中在读研究生必须经导师同意并推荐;研究生需在相关重点实验室选择指导老师,已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则应在重点实验室选择相关的合作伙伴。
      4、申请开放基金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浙江省医学分子影像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
      5、 开放基金项目的申请每年11月和6月受理二次。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为三万元,研究周期为半年至一年;如果项目取得重要进展,经专家组评审具有一定发展前景,可以申请下一年度滚动支持。
      6、 鼓励校外的研究生及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参与项目竞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以扩大实验室在省内的影响。
      7、 为了促进学科交叉融合,鼓励校内外基础与临床学科、理工科的研究人员、博(硕)士研究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相关研究领域项目的申请,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8、 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其主要内容必须在本重点实验室内进行,如确需在院外实验室研究的部分,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获得实验室批准同意后施行,否则相应费用不能从开放基金支出。
      9、 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定结果由浙江省医学分子影像重点实验室发文,其项目为“浙江省医学分子影像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获得资助的申请者,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向本实验室提交项目实施计划。
      10、 申请者承担在研和申请的实验室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
 
二、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
      1.重点实验室的申请内容评审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和学术委员会负责。
      2.申报项目的评审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进行答辩,由评审专家评议。
      3.项目的评审主要依据其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等做出判断和评价。
      4、根据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于每年12月和7月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三、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
      1.每年第一季度,实验室召开有关实验室开放基金启动规划会议,提出本年度拟重点研究内容、指南和建议,3月底召开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实验室提出的研究方向进行评审和修改。
      2.每年4月初在网上公布招标指南,受理项目申报,4月底前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答辩、评审。
      3.获得中标的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与实验室签订科研协议方可生效,并在三个月之内正式实施。如果自下发项目中标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仍未开始实施者,则实验室有权取消项目及其经费。
      4.获得中标的项目由实验室建立专项项目经费本。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定期向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委员会对报告审查后提出评审意见。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实验室将中止资助。
      6.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征得重点实验室的同意。
      7.项目结束后,应于二个月内结题,并向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提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包括:(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2)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著作;(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8、对于进行中期终止的研究项目,实验室将中止资助,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以发放基金,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四、开放基金的成果与署名
      1.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通讯作者的第一完成单位为浙江省医学分子影像重点实验室。一般情况下,要求基金资助项目至少发表SCI论文1篇。
      2.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浙江省医学分子影像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研究项目”。
      3.违反上述规定者,实验室有权要求当事人加倍赔偿其资助的研究经费,同时追究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
 
注:以上管理条例最终解释权属于浙江省医学分子影像重点实验室。
 
 
 
                                                     浙江省医学分子影像重点实验室

                                                                                                  二零零八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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